(2006年2月23日福建省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在人道救助领域和红十字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事业表彰设“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勋章”、“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金(银、铜)质奖章”和“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对获得勋章的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会长”或“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副会长”称号。
(一)在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下,具有高度献身精神,为人道救助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二)为福建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或单位。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四)一次性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金质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得奖章的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常务理事”称号。
(一)具有高度奉献精神,为人道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福建省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或单位。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银质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得奖章的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理事”称号。
(一)具有奉献精神,为人道救助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为福建省红十字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或单位。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铜质奖章”,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得奖章的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理事”称号。
(一)具有奉献精神,为人道救助事业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为福建省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或单位。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
(一)为人道救助工作和红十字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士或单位,颁发“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奖牌和捐赠证书;并对获奖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二)一次性捐赠款物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颁发“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奖牌和捐赠证书;并对获奖人士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1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颁发“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奖杯和捐赠证书;并对获奖人士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四) 一次性捐赠款物5000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一次性捐赠款物1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颁发“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捐赠证书;并对获奖人士授予“福建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五)一次性捐款300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士和一次性捐款3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勋章”由福建省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或会长授予,荣誉证书由会长签署。
“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金(银、铜)质奖章”由福建省红十字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证书由常务副会长签署。
“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及荣誉证书由省或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导颁授。
第九条 “福建省红十字人道勋章”和“福建省红十字人道金(银、铜)质奖章”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由拟受表彰的人士或单位所在地红十字会逐级上报省红十字会审批,以省红十字会名义颁发。“福建省红十字人道荣誉奖”的表彰分别由省、设区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红十字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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