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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0年3月13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4768 次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一)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6、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二〕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指定项日(活动)的冠名权。

  (三)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3、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4、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四)捐款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3、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五)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3、对所捐赠的项目给予留名纪念的特别宣传回报。

  (六)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赠送“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

  2、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鸣谢;

  3、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个人授予“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制的荣誉会员证书。

  (七)对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在《中国红十字报》上鸣谢;对接收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还可举行“捐赠仪式”,在“中国红十会网站”、《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张榜鸣谢。

  (八)捐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单位或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子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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