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要求,现就做好"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困"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由于生理缺陷、专业长线、职业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毕业当年9月1日后尚未就业,城镇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农村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群体。
二、"双困"毕业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或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后,向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领《福建省"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证》,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发放,作为享受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的依据。申领《福建省"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证》时,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明或农村居民低保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以及毕业证书、报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地区"双困"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向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报备,由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双困"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促进"双困"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对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双困"毕业生,省、市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待就业或失业(求职)登记工作,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政府人事部门要从免费公共服务专项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扶持"双困"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双困"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双困"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同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对在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 "双困"毕业生,按照闽政〔2008〕1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要积极组织"双困"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双困"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五、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供需见面会要免费向"双困"毕业生开放,免费为"双困"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活动。
六、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并面临求职困难学生就业帮扶机制,切实把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作为学生资助和就业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并面临求职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此类学生的基本情况,立足实际,制定有效的帮扶措施。要加强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他们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等方式,及时疏导他们因就业问题而引发的焦虑和悲观情绪。要采取"一对一"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并面临求职困难学生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免费提供切实有效的求职技巧辅导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同时,要结合各校实际,适当给家庭经济困难并求职困难学生一定的求职经费补助,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实际困难。
七、开展"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地做好"双困"毕业生和家庭困难并面临求职困难学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对离校回原籍的来自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双困"毕业生,各地要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努力为"双困"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各学校"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先和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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